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奥特莱斯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奥特莱斯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a Commerce Association For General Merchandise  Committee for Outlet Industry Development)。
      第二条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奥特莱斯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百货商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本会面向全社会,以从事奥特莱斯项目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相关企业、和相关商品的供应商、经销商、品牌运营商、以及从事奥特莱斯相关产业研究、设计、传播等工作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媒体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是全国性社会团体,受中国百货商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奥特莱斯产业发展研究的科研、咨询和实业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商展产业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反映行业诉求,建立与完善奥特莱斯行业标准体系,维护奥特莱斯会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部与外部关系,搭建交流平台,引导并促进本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街1066号,邮编:1001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会宗旨,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研究、组织、协调、管理、自律、服务的作用。
      其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法规等,并指导本行业正确贯彻执行。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指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守财经纪律,服从市场管理。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三)跟踪国际行业发展潮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为国内奥莱行业提供方向性指导。向政府反映行业企业的诉求与愿望,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政策、法规、规划提供依据。
      (四)组织专家团队,通过调研、研讨制定奥特莱斯准入制度、行业标准,依照规范评星分级,规范开发、经营行为,保护行业企业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建立会员交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或本会专刊,为会员单位及时提供相关政策、行业信息,交流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经验。按照本行业实际要求,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
      (六)主办、协办、承办、支持等形式的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组织开展与会展业务相关的各类论坛、研讨会、恳谈会、坐谈会、讲座、考察调研、咨询、评估、培训等活动。积极扩大行业影响,使奥特莱斯成为消费主流,提高行业整体效益,促进行业持续发展。推动和引导会员单位加强联系、整合资源,并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咨询、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
      (七)加强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机构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境外考察及专项培训,邀请国外奥特莱斯专家、经营者、品牌运营商等机构到国内进行交流、考察,帮助会员单位拓展国际合作。
      (八)接受会员委托,组织行业专家或专业机构对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规划、选址、投资、开发、运营、招商、宣传等奥特莱斯项目重要环节。
      (九)加强会员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建设,倡导胸怀全局、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崇尚科学的时代精神,树立文明守法、诚实守信、平等互助、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商业新风尚。
      (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维护奥特莱斯消费者权益。
      (十一)接受主管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第六条  本会是面向全社会在奥特莱斯行业内,从事奥特莱斯项目投资开发、商业运营的房地产企业、奥特莱斯商业运营企业、商业项目规划设计、供应设备设施及装饰装修服务、商品生产经销、品牌运营、流通服务、以及商业顾问、科研文教活动等的企事业单位或企业联合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业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业行业协会等,承认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奥特莱斯相关产业的产业研究、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等方面有一定专长和经验的专业人士等,承认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积极工作,均可自愿申请以个人会员加入本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循本会现阶段的宗旨和历史使命。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报有关资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放会员牌、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牌、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因改制或其他原因致使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变更的,应于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内容报本会秘书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单位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有一定经营规模、热心行业工作的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本会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和号召力、综合实力强、热爱行业工作、在本行业各类型企业中有一定代表性,能推动行业工作发展的会员担任。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全体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商展经济业务,有精力、有能力做好专委会工作,对会员单位认真负责;
      (三) 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有关会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执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企业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若有人事变动,应报理事会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合法的有偿服务收入;
      (三)成员单位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百货商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做好财务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会员大会、中国百货商业协会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百货商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订正。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中国百货商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