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晚20:00-21:30,“奥莱云学堂”邀请郑添齐律师带来《商业法律风控——企业经营风控管治 》的直播课。
课程看点
郑添齐律师根据多年的从业经验,为我们带来关于商业法律风控——企业经营风控管理方面的精彩知识。
课程内容提纲
1、企业内部治理
2、企业对外经营(合同订立\合同履行)
3、知识产权
4、广告与宣传(广告宣传\解释权\买赠活动\肖像等侵权)

郑添齐,执业律师,中南民族大学金融工程专业学士,内蒙古大学法律专业硕士,奥特莱斯商学院专家讲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就职于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袁毅超律师团队,该团队多年来致力于金融、证券等资本市场、房地产实业领域的法律服务,为近30家基金及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客户含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交投集团等知名央企。
下面是郑添齐律师关于《商业法律风控——企业经营风控管治》的直播分享内容,供大家参考。扫图片二维码,可以回看课程内容!
各位朋友,大家好,感谢“奥莱云学堂”能给我提供这么好的平台,也很荣幸能跟大家在这里做一个简单的分享,那么咱们开始进入正题。
先来看一个统计数据,我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近为2.9年,超过五年的企业屈指可数,如何能尽可能的拉长生存周期,这对所有类型的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下面我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企业为主,基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既有的裁判案例,结合从业以来为不同领域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点小小的经验跟大家简单聊一下,从企业设立到运行,从决策到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风险,以及防控建议,希望通过本次分享能让企业对一些容易忽略的法律风险点有一个初步的了解,能让企业的运营更加的健康,更加长寿。
讲解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企业的内部治理;第二、企业的外部运营;第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四、广告与宣传。做这样的一个划分,只是为了让大家更加直观的把握下面分享内容的重点,其实企业的内控外防是一体的,是个相辅相成的过程,知识产权保护更是贯穿企业始终的,实际上说根本没有办法机械的进行这样的分割,而把广告宣传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单独拉出来讲,主要是因为像咱们奥莱这样的商业业态在日常经营中,对外宣传是拓展客源的重要一环,无论是线下投放广告,还是线上平台,都需要格外注意风险的把控,避免因为广告宣传的违规侵权问题导致品牌收益受到损失。
一、企业内部治理
这一部分我们将从企业注册资本、股东合作协议、企业章程以及规章制度这四个角度来做一下探讨,这些都是企业最基础的,也是经常会被忽视的一个点。
1、注册资本
按照目前实行的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成了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了期限承诺的限制,也没有了一个认缴的最低限额,去登记注册的公司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了,因此我们经常会发现有很多注册资本巨大,但其实股东的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这样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很多朋友认为在认缴制度下,认缴不实缴就等于可以不缴,但是真的可以不缴纳吗?
咱们先来看看注册资本的含义,可以分为三层,首先,注册资本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初股东设定并认缴的公司资产数额;其次,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出资为有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全部财产来承担无限责任,那么注册资本同时又是股东最低责任限定范围;最后,公司注册资本经工商登记公示以后就成为公司资本规模和责任能力的一个外在体现的信息。因此注册资本无论是对公司自身还是对外部都是具有一个重要的意义的,我们来看一个更直观的具体案例:
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两千万,股东实缴出资四百万,在新的公司法认缴制出台了以后,公司增加了十个亿,在签订了近八千万元的一个合同之后,因为债务,觉得很难偿还,就在没有告知债权人的情况下,突然将公司减资到了四百万,债权人在无法收取货款以后,将该公司连同股东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与股东来承担一个连带责任,法院就该此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判决,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公司作为货物的购买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来支付货款,这样就构成了违约,应该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债权人来承担这个责任,被告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这个减资行为是无效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就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是十个亿,被告公司就应该向债权人按合同约定来支付这个货款八千万元,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注册资本并不是随随便便填个数字就可以的,企业增资减资也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来办理,采取认缴制这个出资方式虽然可以暂时减轻出资人的这个资金压力,但是认缴而未缴在出资性质上是属于股东欠公司的债务,在公司对外负债到期不能偿还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要求在未出资范围内赔偿,股东不能以认缴出资没有到期来对抗债权人,因此,建议股东们在设立企业时慎重决定这个注册资本的数额,而且在后期经营时,通过参与企业管理或者是行使股东基本权利的方式,及时来关注公司的运营状况,必要时提前补足认缴出资。另外,注册资本的缴纳还要关注一下相关的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纳的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来负担,不得到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因此就是说,股东注册资本没有实缴的部分,所对应企业等额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不能进行税前扣除,这一点要予以关注,尤其是在咱们那个金税三期上线了之后一定要关注相关的税务风险。
注册资本认缴制可以算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坑,看着简单,其实内涵很复杂,采用一个正确姿势对待这个注册资本是十分重要的事,如果姿势不对,就有可能真的要起来重睡了。一些小型的工商代办机构,不一定能从这个角度来给出太多的专业意见,他们只会觉得我给你把公司设立成功了,这个就算完成任务了,但是其中这个小小的注册资本只是填了数字这么一个小工作,他们就是没有给出太多的风险防控意见,如果遇到难点问题,还是建议向专业的律师来咨询。
2、股东合作协议
这也叫股东合作协议,只是为了看起来更好理解而已,名字可以由签署方自己来定,比如说这个协议通常是用来解决出资问题的,因此也经常被称为出资协议,经常会遇到客户这种疑问,我们几个人不都是合伙开了公司做的生意,已经在工商局签订章程了,为什么还要再签个合作协议呢?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企业的出资人之间缺少一个明确的出资协议,导致出资人的权利义务边界模糊,出现协议无状况与出资人意向状况不一致的时候,非常容易引发纠纷。
通过大数据统计,涉及企业发起人合作所有纠纷占到了企业纠纷类案件总量的89%,这足可见发起人合作协议的风险预防和控制是很必要的,咱们这里列了一些合作协议的基本条款,更以此为框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里面约定不同的具体内容,在这要强调两个特别容易引发纠纷的点,第一是出资纠纷;第二是股权代持纠纷。
先来看看出资纠纷的风险预防和控制,我们建议在股东合作协议中明确下出资方式,法律虽然允许以实物、专业技术、其他公司股权等非货币的方式出资,但实践中往往因为做价不合法,价值偏大,产权未转移等情形引起的纠纷比较多,所以在与股东合作时,应该合理确定实物价值,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且采取书面形式把这些事都约定清楚。比如用货币出资,无论哪一种出资方式,首先是要求合伙人之间对于一方出资的一个确认,比如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了某某某以转账方式出资多少多少元等,出资一方应当要求另一方出具出资的证明,货币出资需要特别明确出资的账户;采用实物出资的时候,合伙人应当共同对这个实物价值进行协商,或共同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来估值,共同确认实物出资价值,避免在金融期间或合作关系终止时,一方对实物出资的价值提出质疑,从而引发矛盾,同时还应当注意实物出资的交付时间,包括风险转移时间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时间等;再比如用无形资产来出资,比较常见的是上边使用权出资或者是所有权出资,在出资时签约的一方也享有商标的支配权作为出资,但并没有明确是商标所有权出资,还是商标的使用权出资,从而在合伙关系建立以后可能因为一方的退出,从而导致这个商标权益归属产生矛盾,那减少或避免因为无形资产出资引发纠纷,在无形资产出资时,首先要调查一方以无形资产出资这个权利是否存在瑕疵,是否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是否有第三方权利负担,比如质押担保等,如果用无形资产使用权来出资,需要确认一方所享有的使用权是否有权力进行转让,是否取得原权利人的授权等;再看以债权出资,因为债权出资的情况会相对来说比较复杂,通常建议要经过专业律师的辅导来完成。
我们再来讲下股权代持,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会选择委托他人代持股,就是委托他人注册登记为股东,自己幕后进行实际操作,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股东否认代持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所以尽量避免隐名出资的这么一个情况,如果实在是需要由他人来代持股,建议用书面的形式来确定好这个代持股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保留好自己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关证据。
3、章程
有人要问,股东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两个文件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不都是为了约定股东怎么设立,和运作公司嘛,那麻烦文件签一套就行了,为什么还要费劲来弄两套。我们来究其本质,股东合作协议是属于一个合同范畴,受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而公司章程是属于公司法所规制的范畴,是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两个文件之间是相互平行的一个法律关系,并不是可以任意相互取代的。简单来讲,股东合作协议是对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的,一些涉及比如商业秘密或公司内部信息内容作出补充,比如我们经常提到的股权回购条款,清算优先权等,在工商登记时可能会被行政机关质疑的一些内容,又或是关于证照印章保管,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承担和代持股安排这些名完事项,这对于公司股东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东西,人家可以放在股东合作协议里面来约定,在公司章程成立了之后,章程就成了公司运行为守则,规定不同角色在公司的权利,权限以及行使权利的程序及操作流程,实践中也会存在出资人重随意轻章程的这么一个情况,建议在章程中对股东权利、公司类型、高管权限等,做出一个明确约定,避免以出资协议反过来规制公司运行的这么一个情况,比如说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法律明确规定了股东会的这个召集程序,章程也可以在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流程,实践中因为股东会召开方式发生的纠纷比较多,主要争议点就在于召集程序是否合法,通知是否到达其他股东,所以建议在召集会议时一定要尽可能的严格来遵循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的会议流程,避免因为流程问题导致会议决定效率瑕疵,同时还要注意固定履行流程的证据,以备诉讼之用。再比如说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向其他主体来提供担保,因为担保引起的纠纷,大家也都知道是比较多的一个现象,这种情况会对公司产生较大的债务风险,建议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和偿债能力,在章程中对这个担保限额进行一下规定,并在对外提供担保时,规定要经过董事后决议,同时建议由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与保护公司追偿权。
我们着重来说两个公司章程中常见的词语,优先购买权和进入期限。股权转让是公司运行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情况,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实践中因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股东,侵犯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是在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建议在对外转让股权前,先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或者通知其在30天内进行一个表态,避免转让目的无法实现。另外,经常会有这种情况,就是背着其他的股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其他股东在一年内其实也是可以来主张权利的,建议对这种事不要抱有生米煮成熟饭的想法,如果已经就这个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发生了争议,从司法机关裁判角度来看,在合同效力认定时,一方面其他股东优先享有这个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应由它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也应当认定为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授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不影响他依据合同请求转让股东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权利。股东们一定要注意优先购买权存在并予支持的一个例外情形,就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的,股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那么这个优先购买权是无法得到司法机关支持的。
再来看看经营期限,企业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解散情形之一,如果不想解散公司,建议召开股东会,对延长公司经营期限进行表决,并修改公司章程,及时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如果经营期间股东发生了矛盾,经营陷入僵局,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起诉请求解散公司,但法律规定的解散条件比较严格,实践中法院也不会轻易判决解散公司的,在陷入僵局以后,首先选择理性协商,转让股权等这些前置程序,确实没有办法解决了,再诉诸法律。公司解散以后,股东就负有一个清算责任,清算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在公司清偿债务以后,资产有剩余的情况下,股东也可以分得相应份额,实践中因为股东未履行或拒绝履行清算责任而引起的纠纷,慢慢的在增多,建议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天内组织清算,妥善保管财务账册,公司财产和重要文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清产合资以后如果发现资不抵债,应当向法院来申请破产。
本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是以出资为限,最不利也就是投资归零,因此切勿对清算责任故意逃避或置之不理,否则即使出资到位,股东也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一个连带责任,小股东即使不参与经营,不管理账册和财产,但是出现清算事由以后,也是负有清算责任的。实践中因为公司未及时清算,导致债权人起诉全体股东的纠纷是比较多的,建议小股东们在公司出现清算事由后也要尽到一个义务,理清责任,包括及时向大股东提出清算要求,在控制股东拒绝组织清算时,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4、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是对各项管理工作和生产作业的要求所做的一个规定,是全体员工行动的规范和准则,在内和健全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实践中发现有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或者公示公告,那么这些规章就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企业以违反这些规章制度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或者是解除劳动关系,这是违法的,非常不利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另外,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相当于为企业打起了一把保护伞,在制定规章制度以后,一定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经营,这里要注意一个风险点,就是没有依照规章制度经营,导致企业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什么是人格混同呢?公司人格独立,这是法定的一个原则,那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就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识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看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存在混同,且无法区分,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股东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等。
从这些情形可以看来,在出现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
(1)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的混同;
(2)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的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
(3)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来举两个例子,比如说民营企业大多是从小到大,规模不断扩张,但有些民营企业家传统观念里面,每个子公司的钱都是他个人的,这就很容易造成旗下子公司之间有大量的往来借款,因而身份的混同,业务的混同等情况,这就可能造成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又比如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有可能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直接管理公司或者参与管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时,为了图方便等原因而使用股东名义开设账户或者直接使用股东个人银行账户,这就会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债权人以财务混同为由,要求股东来承担公司债务。因此建议要理清这个合同主体,避免使用股东名义来收货、收款,履行公司所签合同的同时建立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避免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任意转款。
说到账户使用问题顺带提一下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公司来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一定也要避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的随意转款行为。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以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单位财产实施规定的高消费行为,在民事事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内有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来承担,但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无权查收他的个人账户的,但是这就存在例外的情形了,如果我们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财产去履行债务,同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他的个人账户,这就构成了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二、企业对外经营
近期因为疫情及经济下行的原因,各地劳动仲裁案件大幅度增加,仲华庭的门口甚至出现了排长队,有号贩子的情形,具不完全统计,2月以来,包括携程,58同城,优信二手车,瓜子二手车等数十家知名企业被曝出存在或即将大面积裁员的消息,涉及旅游、汽车、酒店、教育、广告等多个行业,裁员数量少则几十人,多则数千人,而且没有被爆出裁员信息的企业或许会更多。
如果决定要走劳动仲裁,从劳动者这个角度来看,首先要做好一个维权周期比较长的准备,另外还要做好胜诉后执行难的准备,因为现在很多中小企业已经要靠裁员才能维持,近期一些小规模的公司申请注销的案例也在增多。以朝阳镇材料为例,一个星期大概就有三家公司申请注销,这就意味着即使劳动者胜诉了,如果小公司小企业确实撑不下去了,可能还面临着执行困难的问题。
咱们回到企业的角度来看,劳动用工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另外疫情期间,企业还需要多加注意国家及地方的一个政策导向,避免劳动用工风险。比如疫情期间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相关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来讲,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它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任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针对职工在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限也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院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且对该位员工,企业应当依据当地政府部门的指导意见,正常支付职工的工资,如果企业经营困难或其他确实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妥善与职工进行协商,尽量以协商一致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建议在这个特殊时期,企业要积极的与律师,专业法务相配合来处理相关的劳动用工纠纷问题。
接下来看第二部分,企业对外经营中的一个法律风险以及对应的防控措施。
1、合同订立
我们先来看一下签订合同。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多用心,这样就可以为以后避免很多的麻烦,实践中因为信任啊,面子啊,牵涉合同的订立,会引起很多的纠纷,建议不要采取口头合同的形式,尤其是比较重要的业务,除了标注额较小或者及时履行的业务除外,均需要订立一个书面的合同,借用徐小平的一句话:“不要用兄弟情义去追求共同利益,而要用共同利益去追求兄弟情谊”,所以订立合同最好要亲力亲为,如果确实需要委托别人来代表自己订立合同的,也建议务必在委托书中注明这个授权的范围,同样与对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时候,也要认真审查其代理权限和身份。另外,签订合同时要谨慎选择交易对方,如果是第一次发生业务,且涉及金额比较大,建议主动去关注一下对方的信誉度和履约能力,包括到工商部门查询登记情况,到对方公司进行实地了解,或者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企业的涉诉情况,用企查查,天眼查这些工具对对方公司进行一个简单的了解。
签订的有些业务合同中格式条款会比较常见,虽然法律已经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形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实践中还是要根据具体内容来进行判断,建议关注合同提供方设计的这个格式条款,仔细阅读,认真研究,并要求对方作出一个明确的说明,避免签订了之后,再通过司法途径来否定格式条款的效力,这就得不偿失了。有的合同中还会存在空白、下划线来填写条款,实践中存在只关注主要条款,而忽视这些条款,被单方填补而引发纠纷,建议对有用的条款填写完整,无用条款标注无内容或者是划线作废。比如合同中对于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常常引发争议,例如对无质量标准的产品约定为质量合格,例如对履行行为约定为交付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等,均属约定不明,建议订立合同时尽量使用一个明确的表述,以便在对方不恰当履行的时候,依法来行使权利,尤其是在约定这个保证担保的时候,尽量避免使用负责解决,负责协调这样的表述,在合同中明确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如果要求保证人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建议注明连带保证字样,同时建议注明这个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
凡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是以各方签字盖章为成立条件,在对这个签字盖章是单一行为即成立还是同时具备才成立,要进行一个明确规定,比如说签字或盖章合同即成立,或者说签字并盖章合同才成立,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另外需要注意要签订时间,在签署对外的合同时候,加盖几份章,发生合同纠纷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订立合同时选择纠纷解决机构,可以减少解决纠纷的时间和相应的成本,建议也进行一下明确约定。
2、合同履行
诚信是一个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是企业家的一个立足之本,合同订立以后,各方都负有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建议不要轻易以市场行情变化,因其利益不能实现为由而违约,如果确实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情形,继续履行将严重损害己方利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免除这些责任或解除合同的请求。
本次疫情是一个突发事件,对合同的履行客观上造成巨大的影响,确实是因为疫情的发生对合同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则可依法提起不可抗力免责请求,但是疫情本身对合同履行不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来审查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一个实际影响,因此,如因为执行疫情防控命令或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应尽快向合同另一方发送通知,将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或产品支付款上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对方,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在疫情发生以后应留存政府要求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的通知,转场通知,这些文件信息等,或者道路被阻塞照片、视频等保存,对于本人或者职工在疫情中就诊住院,或被隔离留观的可提供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或街道社区的隔离留观证明,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实际履行合同。
三、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可能涉及到的这个知识产权风险形式有哪些呢?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可以概括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并且会对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的知识产权事项,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企业内部员工拿着其履行职务获得的技术成果出走,变成自己的竞争对手;企业进行设计、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制作工艺进行量品等进行信息泄露;企业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供货商、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被泄露;企业文案设计会被其他的平台或者这个竞争对手抄袭;企业官方的网络图片,文字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版权作品遭遇天价索赔;未经授权加工,生产他人专利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遭遇巨额索赔;知识产权许可不当,造成企业的直接竞争对手无限制的免费实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这些情形都是日常比较常见的,所以近些年对大家维权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方面的维权案件数量在逐年递增。
有一个笑话,就有问:“假如有一天你被丢到一个孤岛,想要获救最好的方法是什么呢?“答案就是在岛上画一个最大的米老鼠,迪士尼的法务将会用最快的速度赶来搭救你,然后起诉你。迪士尼是业界有名的版权狂魔,从小学生到小商贩,从卡通玩偶到服装设计,就没有他不去追踪的,版权保护堪称全方位无死角。我们经营企业时,虽然不至于做到像迪士尼那么机智,大家日常也应当注意防范知识产权相关的风险,那么应当如何进行防范呢?
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指定专人负责或成立这个部门机构,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保存好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早日记录知识产权合同、著作权、原始载体等,或者建立知识产权的数据平台,对企业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检索,避免重复研发,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在我们熟知的这个国货之光老干妈,之前就因为离职人员非法披露,并使用了老干妈公司的商业秘密,开设了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并生产了一款跟老干妈品牌相似度极高的产品,老干妈公司发现了以后,也是为这个维权耗费了相当长的时间,但是维权结果却不如人意,所以我们应该依据企业的这个核心竞争优势,对需要保护的核心知识产权进行分类、分块、分级的处理,对负责人进行制约管理,使企业中全面掌握这个知识产权的人员数降到最低,并与相关的员工签订职务成果归属协议、保密协议,签订禁止协议,以防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泄密或成为这个竞争对手。企业在与他人谈判合作事项的时候,如果涉及到有关商业秘密,无论将来是否合作都应该要求谈判各方对于涉密信息进行保密,对于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学习,注意一定要保护好知识产权,禁止录音录像。
四、广告与宣传
对注册商标源头维护不够重视,部分企业对他人以申请注册的以在公试阶段的类似,近似商标不够关注等,该商标使用以后,基站、基层市场才引起足够重视,这也就是对注册商标日常的管理是比较粗放的一种。实践中存在因为注册商标为无底洞,进行宣传商品真伪,导致经销商缺乏辨别正品的能力和手段,误购侵权商品并予以销售的情形,这也要引起我们足够的注意。另外也存因为这个维权的手段比较单一的情况,商标注册人如果发现侵权行为以后,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的比较多,尽管司法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诉讼程序确实是很复杂的,部分侵权人可能就是会穷尽一切的诉讼手段,导致了维权周期特别的长。所以建议我们要采取一个多角度维权的手段,这个具体的情况要具体分析,建议与律师来进行一个维权方面的沟通。
1、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升级,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个人信息就已经不仅是个人隐私问题了,更是对个人隐私权、财产权、甚至人身安全这些重要权利的一把钥匙,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不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会损害消费者权利,甚至可能损及自身商业信誉、利益,乃至触犯刑法,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取的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但没有充分意识到个人信息对于公民的重要性,并想以此来牟利,甚至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时,仍没有意识到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人民法院最后对这类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并合理确定一个赔偿责任,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以司法建议或者其他合法形式提醒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来进行一个调查。刑法修正案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发现行为,民营企业在经营中一定要严格遵守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避免踩踏红线。
2、广告宣传
企业在对外宣传中,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企业产品及说明书,广告宣传册,企业网站上不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产品信息,要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也要得到一个授权。我们来说说几种比较常见的违规侵权的情况,首先广告用语不合规,根据新广告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企业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绝对化的用语,以及还有欺诈性,诱导性的词语,比如国家级、第一品牌、以及品牌战略企业在宣传中使用的,指定,唯一等用语,同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不得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企业宣传广告用语一定慎重选择,在进行各种广告宣传,促销活动前,应该将这个宣传方案、促销方案、文本文样等材料交给本单位的法律事物部门或者专业律师进行一个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避免因为广告用语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负面情况的出现。
3、解释权
公司在举办顾客新开卡送礼活动中,海报宣传上面标注有本公司对本次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内容,这种行为是不是很常见,这种做法几乎就成了很多行业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了,但是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这可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内容涉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权利为由进行罚款,这个罚款数额一万到几万块钱不等。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对谈、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还有这些内容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均属于无效。但企业可以对于自己产品或者业务规则有解释的权利,但是这些都应该体现在法律允许的一个范围内,而真正能够达到最终解释目的的,只能是享有国家规定权力的机关,比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因此建议企业在宣传素材广告中删除类似的内容,避免出现最终解释权相关的字眼。
4、买赠活动
不少商家在促销活动中经常会打出广告,”购满5000元抽汽车“,却没有明确到底是汽车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又或者说,”即日起微波炉买一赠一“,结果顾客到手以后,发现赠送的是电热水壶,而不是微波炉,这些行为违反了新广告法中的规定,有可能就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在面对这些形形色色的买赠广告,以往消费者就是在付款了以后才能真正知道这个赠品到底是什么,跟这个预期往往大不相同,针对商家在广告宣传中宣传的赠品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为了防止商家通过空头许诺来吸引消费者,经广告法在第八条中做出明确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是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比如说你买微波炉买一赠一,那么赠的是什么,就应该标注买一个微波炉,赠一个微波炉,似于这个样子的表述。对于虚假宣传,比如说某个加油站在举办促销活动中,因为宣传卡片上印有今天优惠,加多少送多少,加油100元送100元,加1000元送1000元的内容,但实际上加油卡上的钱并不能一次性的抵扣加油款,工商局就可能以该加油站的这个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为由,就是要求加油站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的行为作出罚款,这么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内容是这样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将受到行政机关的严厉查处。企业经营商品种类繁多,尤其是一些毛利额比较高的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对性能、功能做出夸大宣传,这就有可能会面临到行政处罚,从而影响企业商业信誉,因此不论是对外的宣传词,还是企业交易平台的宣传语都要进行反复斟酌,严格审核,确保依法合规,避免被认为是虚假宣传行为,避免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被处罚,甚至企业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5、肖像、字体、配乐等侵权
咱们在日常的时候对企业官方微信,微博,发布了一些文章,如果在文章内附有宣传性的文字表述,同时又使用了未经授权的明星肖像的图片,又在对公司产品或者公司品牌进行推广宣传,就很有可能会面临诉讼的风险,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本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将他人肖像用于带有广告性的宣传等商业用途时,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推荐能够大幅提升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及市场认知度,进而吸引更多的潜在用户,而企业在未经授权将其肖像用于商业推广,就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代言秩序,同时也造成了明星肖像利益的损失,就构成了侵权。企业在社交媒体发布宣传报道时候,应该核实相应的文章、图片、音乐等作品是否有权利人,不使用不明来源的图片、字体、视频资料等,不过这种事情有的时候防不胜防。
近几年我们已经有许多客户反应,收到类似的方正字体、汉仪字体、微软、视觉中国等这些机构寄来的维权的法律文件,企业往往不堪其扰,拿这个字体来举例,通常字体公司的维权步骤是这样的,首先,他通过市场监控来发现这个涉嫌侵权的字体使用行为,并将该行为通过公证的方式做好证据留存;其次,发送字体侵权律师函,字体正版化商裁函,以那个函件与使用字体者商裁解决,主要是期待赔偿或者是要求其购买这个正版字体库,最后协商解决不成就诉诸法院。当公司收到这一类的函件时,如果对这些函件不予回应,就会有字库公司业务人员持续跟进,直到妥善解决,或者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判决,字体侵权案件中出现了许多一字千金的判决,比如说电影九层妖塔,影片中出现了七个字,因为字体未经授权而被讼侵权,最终这个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向名叫向佳红的书法家赔偿了14万元人民币,七个字14万元。大家的字体侵权纠纷案件中相当大比例的案件是以调解结案的,在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案例当中,通过检索得出来为单个字的赔偿金额一般是在几千元至两万人民币之间,并且诉讼的败诉方要承担大部分的律师费等合理支出的费用,因此,建议当企业收到类似的主张权利的函件时,应当积极应对,妥善解决,以免影响到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
那怎么应对呢?首先,公司在接到被控侵权的函件后,应当积极展开自省自查,及时下架,删除侵权内容,如涉及第三方侵权的应当及时联系第三方予以处理,同时需要在公司内部责任到人负责解决这些问题,并且公司在与字库公司联系时应当统一口径,否则任何的回应都有可能被对方收集为对自己公司不利的证据,此外,若经过内部核查或咨询过专业人士意见之后,认为不构成侵权,或者侵权的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公司发展现状之后,也可以采取一个以逸待劳的策略,这些字库公司维权的时候,首要目的在于销售自己正版的字体,其次才是通过诉讼获取赔偿,如果不构成侵权,或者侵权情节轻微,字库公司他也会考虑一个诉讼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咱们企业就可以考虑对这些字库公司维权主张不进行回应,这种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是前提是在已经进行了自我核查,并且已经咨询过了专业人士的情况下。
那么在日常经营的时候,怎么来避免字体侵权呢?
第一,公司要商业化使用字体的时候,尤其是使用某种字体作为商标、商号、说明书、包装这一类不容易更改的材料的时候,建议选用免费字体库,或者说是购买正版的字体库,因此,当公司内部员工使用字体进行设计等其它用途的时候,应当注意一下使用字体的权属情况,核查一下是否属于免费商业化使用,由于字库公司都有自己的许可使用范围,它不是一成不变的,建议公司每次使用前都做好一个合规工作的审查,可以在公司内部建立起复提使用库,这同样适用于图片等这些素材,可以搭建一个申请审核发布的一个合理合规的管理体系,避免侵权纠纷。另外就像是咱们奥莱体系下面这些对于电商,或者使用电商平台的商家而言,为了解决这个字体侵权的问题,电商平台就比如说阿里巴巴与京东等,他们选择与字体公司合作,在平台内部,以及允许的范围内授权商家使用设计字体,就比如说京东跟这个汉仪字库合作,但是汉仪字库提供的字体以及字体服务仅限于应用在京东平台,京东城名下使用,就是京东那个运营之下使用。
第二,在购买字体的时候需要重点关注一下授权使用范围,公司决定要购买正版字库字体的时候一定要结合自身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来确定购买套餐,务必确保授权范围清晰,需要特别关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被授权企业关联公司的数量,许可发布的范围,是特定文字,还是全部在商业发布,是否包含那些商号、标语、商标、宣传资料、广告以及电商平台等的互联网发布,是否可以用于宣传第三方或第三方产品、服务的印刷品、广告等,可以安装这个字库软件的终端数量,以及许可发布的这个期限,许可字体款数等。在委托设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下,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责任免除事项,如果要求设计方使用的素材不存在侵权事由,如果导致其他第三方追责的,委托方有权要求设计方赔偿等这些条款,一定要约定清晰。
这段时间罗永浩直播大户又着实火了一把,频频登上热搜,人家可以分分钟6000多万元的收入,这帮人老罗解决了很多的这个债务问题,也真的是很佩服这个老大哥的创业激情,这背后就反映出来最近几年短视频直播形式的宣传效果大家有目共睹,咱们奥莱很多商家,也纷纷参与了线上直播宣传活动,能够积极拓展营销渠道,这是个好事,但是也要注意,这其中的风险问题。我们在网络宣传作品中使用配音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音乐版权问题,一首完整音乐作品版权包含词、曲、录音版权、别人转权,根据不同使用情况还会引申出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表演权等,如果我们用一首歌来作为短视频或者直播时的背景音乐,那么我们就需要先行取得版权方相应的授权,未经授权的即使只用了几秒钟,这种行为都是属于侵权,建议咱们商家在拍摄短视频或者直播带货的时候多选用这个平台曲库里面的这些已经授权的歌曲,基本上都是平台已经花钱取得的授权,从而避免因为这个背景音乐侵权受到诉累。
企业在发展注重商业营业点的同时,更要去注重一个法律的风险点,既要开源的同时,也要做到节流,企经营者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也要知法、懂法,保全自身,建议在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积极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有效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问答环节
问1:企业职业经理人被要求担任企业下属公司的法人,后不想担任了,老板又不愿意给变更,可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1:这个问题就是这个职业经理人他不想来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那么就要积极与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然后要采取一定的法律维权手段来确保自己不会因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一些行为对自己造成一些比较不利的后果,比如说公司对外欠下大额的债务,如果被列为执行人之后,这个法定代表人他也是要受到一些规制的,比如说被限高,这些对职业经理人来说,在后期再就业的时候是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的,所以我建议,如果职业经理人遇到类似的情形,要积极与律师取得沟通,由律师出面来做相应维权的解决方式。
问2:公司经营中存在违反劳动法的情况,公司变更法人后,原法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2:这个问题其实是主体的问题,这个劳动者要求公司来承担违法劳动法之后的责任,那么咱们提起劳动仲裁之后,无论他法定人变更是谁,他代表的是企业,所以咱们针对企业来提起维权,来提起劳动仲裁,公司它是作为一个法人,但是它没有办法为自己说话,而法定代表人是来代替公司说话的这么一个人,那么就算他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公司也依然要为违法劳动法的情况去负责的,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问3: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需要减薪降薪,但是员工说我们正常上班了,不同意降薪,无法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怎么办?
答3:其实现在就是基于疫情这个特殊时期,还是建议企业尽可能的跟员工进行商讨,并且在考虑以及参照了当地这些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之后,然后采取对这个员工进行协商,或者说是根据员工的这个情形,比如说他不去正常上班,然后对他采取根据公司劳动规章制度来给予情况的记录,然后等到这个疫情相对来说不是那么严重了之后,解除了限制了之后,然后我们再采取一些相应的,这些与员工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还是不建议企业在疫情期间这么一个特殊情况下,主动与员工来解除劳动合同,尽量是让员工自己提出辞职,或者是双方共同协商了,签署基于一定的赔偿额来签一个协议,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形式是比较推荐的。